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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处分决定的落实
        2013-10-11 12:02:07    来源:中央纪委法规室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落实

            党纪处分决定的落实问题,直接关系到党纪的严肃性。为了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党纪处分没有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这里应当注意:宣布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为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应当在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二、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后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1)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2)这里的“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是指不在规定期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要求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或者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或者党外组织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受处分党员的党外职务等情况。

            (3)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林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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