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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主动交代和从轻处分的规定
        2013-10-12 12:03:13    来源:中央纪委法规室

            一、主动交代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关于主动交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和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2)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也属于主动交代。这里规定的“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包括组织完全没有掌握的问题和组织已掌握部分问题但不属于主要违纪事实的问题。(3)这里规定的“问题”,主要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问题而非自己的与违纪无关的其他问题或者他人的问题。(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违纪的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从轻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这里的“主要违纪事实”,是与次要违纪事实相对而言的,是指直接影响违纪性质和量纪的重要违纪事实与情节。“如实坦白”本人的主要违纪事实,应当既包括本人一人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共同故意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违纪行为;既包括一个违纪行为的情况,也包括数个违纪行为的问题。对此,量纪时应分别不同情况:

            (一)涉嫌违纪的党员如实向组织交代本人全部违纪行为的,如果组织在其交代前已经对这些违纪问题全部掌握,则可以对本人的全部违纪行为从轻处分;如果组织在其交代前只掌握其中的部分违纪问题,如果这些违纪问题属于主要违纪问题的,在量纪时则对组织已经掌握的这些违纪行为可以从轻处分;如果这些违纪问题不属于主要违纪问题的,以及对其他组织未掌握的违纪问题的,在量纪时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涉嫌违纪的党员有不同性质的数个违纪行为,如果本人只如实交代了其中的部分违纪行为,则只对其交代的部分违纪行为是否属于主要违纪问题并依据组织是否已经掌握按照上述原则决定对其从轻还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但对其没有如实交代的问题既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也不能从轻处分。

        【责任编辑:林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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