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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
        2014-02-25 15:01:2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12〕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

            第三条 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第五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

            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

            第六条 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七条 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黄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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