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规则和组长授权。
一、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一)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中央巡视组巡视省区市,一般选配正省(部)级干部担任组长;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视情选配正省(部)或副省(部)级干部担任组长;巡视中管企事业单位,一般选配副省(部)级干部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副省(部)级或正厅(局)级干部担任。省区市党委巡视组组长一般由正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局)级干部担任。
(二)巡视专员。中央巡视组设副部级、局级、处级巡视专员职位,省区市党委巡视组设立厅(局)级、处级巡视专员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三)其他职位。主要指巡视组科级以下职位。
二、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一)组长负责制。这是民主集中制在巡视组工作中的体现,也是巡视工作长期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组长负责制,是指组长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巡视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视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视工作文件;建立健全巡视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支持巡视组党组织的工作。组长必须对整个巡视组工作过程负全责、负总责,凡涉及巡视组工作,特别是形成巡视结论、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成果等,都必须由巡视组组长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副组长应当在组长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副组长主要职责有: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与巡视办沟通有关情况,协商有关工作;组织起草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视工作文件;配合组长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组织制度的重大创新。2013年6月,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巡视组长库、“一次一授权”,实行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不固定。这样规定,能够使巡视组长更加“超脱”,防止出现巡视组组长被“公关”、“围猎”的现象,有效排除人情干扰,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责任编辑:黄晓茹】